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謝太傅雲:“顧長康畫,有蒼生來所無。”
桓公讀高士傳,至於陵仲子,便擲去曰:“誰能作此溪刻自處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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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公稱藍田:“掇皮皆真。”
祖士少見衛君長雲:“此人有旄仗下形。”
王右軍目陳玄伯:“壘塊有正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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