卒哭而讳。王父母兄弟,世父叔父,姑姊妹。子与父同讳。母之讳,宫中讳。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;与从祖昆弟同名则讳。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,可也。既冠于次,入哭踊,三者三,乃出。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父,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;下殇之小功,则不可。凡弁绖,其衰侈袂。
褚公於章安令遷太尉記室參軍,名字已顯而位微,人未多識。公東出,乘估客船,送故吏數人投錢唐亭住。爾時吳興沈充為縣令,當送客過浙江,客出,亭吏驅公移牛屋下。潮水至,沈令起仿徨,問:“牛屋下是何物?”吏雲:“昨有壹傖父來寄亭中,有尊貴客,權移之。”令有酒色,因遙問“傖父欲食餅不?姓何等?可共語。”褚因舉手答曰:“河南褚季野。”遠近久承公名,令於是大遽,不敢移公,便於牛屋下修刺詣公。更宰殺為饌,具於公前,鞭撻亭吏,欲以謝慚。公與之酌宴,言色無異,狀如不覺。令送公至界。
复,有林麓,则虞人设阶;无林麓,则狄人设阶。小臣复,复者朝服。君以卷,夫人以屈狄;大夫以玄赪,世妇以襢衣;士以爵弁,士妻以税衣。皆升自东荣,中屋履危,北面三号,衣投于前,司命受之,降自西北荣。其为宾,则公馆复,私馆不复;其在野,则升其乘车之左毂而复。复衣不以衣尸,不以敛。妇人复,不以袡。凡复,男子称名,妇人称字。唯哭先复,复而后行死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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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祭有十伦〕铺筵设同几,为依神也;诏祝于室,而出于祊,此交神明之道也。君迎牲而不迎尸,别嫌也。尸在庙门外,则疑于臣,在庙中则全于君;君在庙门外则疑于君,入庙门则全于臣、全于子。是故,不出者,明君臣之义也。夫祭之道,孙为王父尸。所使为尸者,于祭者子行也;父北面而事之,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。此父子之伦也。尸饮五,君洗玉爵献卿;尸饮七,以瑶爵献大夫;尸饮九,以散爵献士及群有司,皆以齿。明尊卑之等也。
謝太傅絕重褚公,常稱:“褚季野雖不言,而四時之氣亦備。”
王平子素不知眉子,曰:“誌大其量,終當死塢壁間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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